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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網尋人!10歲男孩被「狼嚎煙花」扎入後腦,爆炸身亡,放炮者至今未找到……

春節假期已經落下帷幕,回憶著和家人團聚、放煙花、吃團圓飯的幸福時刻,人們似乎還沉浸在喜氣洋洋的氛圍中。
但有人歡喜有人憂,河南開封10歲男孩樂樂的一家無論如何也開心不起來。
「奪命」煙花
河南開封尉氏縣,2月12日大年初三晚上8點左右,王先生開車帶著一家人從老家回縣城,剛好經過北三環的一座網紅橋。
當時橋上很多人在放煙花,絢爛的火光在天空中綻放,美不勝收,而販賣美食和玩具的小攤附近更是熱鬧非凡。
10歲的樂樂哪裡抵抗得住這般誘惑,便要求下車玩耍。王先生也認為自己應該和孩子度過這個美好時刻,於是就帶著兒子下了車。
父子二人剛買完燒烤,人群中突然竄出一個類似於「狼嚎火箭」的煙花,可這煙花並未按照人們預想的路線升空爆炸,反而斜著沖向了僅有1.4米身高的樂樂——煙花的尖端扎中樂樂的後腦並立即爆炸!
「剛付完錢轉過身,就聽到啊的一聲,孩子就昏了過去,根本來不及反應,頭就被炸爛了……」王先生痛苦地回憶道。
事發後,現場指揮交通的民警拉響警笛,將樂樂迅速送往尉氏縣人民醫院搶救,當晚又緊急轉院至開封市河南大學淮河醫院進行手術。
王先生稱,由於樂樂顱內出血嚴重,醫生先後進行 了3次開顱手術,可在長達5天的焦灼等待後,樂樂最終還是不幸離世,「17號下午5點多走的,這幾天的搶救費就花了20多萬。」
找不到的肇事者
這個突如其來的打擊幾乎摧毀了這個家庭,那個讓全家人疼愛的小男孩就這樣永遠留在了他的10歲!心痛之餘,我們不免會疑惑:究竟是什麼樣的煙花,竟有「殺人」的威力?
你知道嗎?
「狼嚎煙花」是一種升空類煙花,放飛時發出的聲音如同野狼嚎叫。
其下半部分是一根竹籤,燃放時,把竹籤放在管子裡,或夾在磚縫之間,點燃引線後煙花就會像火箭一樣飛向空中,可以飛近20層樓那麼高。
但如果擺放時傾角太大,或固定得太緊,可能會導致煙花軌跡異常。
這種煙花的飛行速度可達每秒50米,相當於小汽車時速180公里的動能,一旦擊中人體,後果不堪設想。
事實上,樂樂遭受的就既有物理創傷,又合併了爆炸的燒傷與化學灼傷!可以說是「狼嚎煙花」強大殺傷力的直接體現。
年輕的生命已然消逝,生者卻不能像熄滅的煙花一樣就此沉寂。「還孩子一個公道」是王先生一家人目前最大的心愿。
王先生稱,由於事發現場人很多,他也沒看到是誰放的這枚煙花,因此他在網上發帖求助,希望能找到目擊者,幫忙揪出罪魁禍首、讓其付出應有的代價。
本案中,燃放煙花時造成他人死亡,需要綜合考量以下問題:
1.燃放者是否違法或違規
據開封官方2月1日發布的通知,開封市2024年春節期間對煙花爆竹燃放實施「禁改限」,但本案事發地北三環橋附近是否屬於禁燃區,暫時未有明確答覆。如果該區為禁燃區,燃放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相關管理單位亦需擔責。
2.燃放者是否有預見危害後果的可能性
如果燃放者在放煙花時,沒有注意到周圍的環境和人員,或者沒有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導致他人被炸傷身亡,還需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從刑法角度:放炮者或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7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民法角度:放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
誰來擔責?
然而截至發稿,王先生一家仍未找到肇事者,也沒有目擊者提供有效信息。
幾天以來,警方調查了周邊監控,還排查了過往車輛的行車記錄儀,但夜裡人員聚集,希望也非常渺茫。
如果王先生一家始終無法鎖定「兇手」,他們就只能接受這個「人財兩空」的結局嗎?


→ 首先,樂樂家屬可考慮肇事的「狼嚎煙花」是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若查明肇事的「狼嚎煙花」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生產者、銷售者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其次,樂樂家屬還需考慮燃放煙花的地方是否有機構進行專門管理。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向第三人追償。
然而,無論責任在誰,已然無法挽回這個年輕生命的離去。原本開開心心過大年,結果卻是白髮人送黑髮人;本該在空中綻放的煙花,卻成了擊倒樂樂的犀利武器……。
對於這樣的案件,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責任的追究上,更應從中吸取教訓。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更要加強對安全的重視,時刻保持警惕,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希望警方能夠儘快找到肇事者
讓樂樂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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