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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編制升遷都是謎,體制內人士詳解紀雲浩仕途疑雲

4月24日,一位體制內人士以其「專業」視角,詳細解讀了紀雲浩學歷、編制、升遷等方面的疑點。
1、學歷問題
幹部履歷中說的「大學學歷」一般指專科(大專),因為如果是本科學歷、研究生學歷的話都會特別註明。17歲當兵,19歲轉業,看來僅僅是當了兩年義務兵,並非讀軍校、也沒有轉為士官。因此,紀雲浩的「大學學歷」可以推斷為轉業後回來拿的非全日制大專。
2、編制問題
根據「平安開魯」公眾號2017年3月24日刊登的文章《愛崗敬業 無私奉獻》,「紀雲浩,2007年12月入伍,2009年12月轉業,2012年7月參加工作,現任開魯縣公安局鎮郊派出所外勤民警。紀雲浩同志參加公安工作5年來……」
由上述報道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當時(2017年3月)紀雲浩已經是民警(即正式編制、正式幹警);第二,參加公安工作5年。一個疑點是:他5年都是民警,還是先當輔警後經考試轉為民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首次擔任副科級以下公務員必須經過考試(即「逢進必考」)。另根據軍轉干相關規定,副營以下士官轉業安置到機關單位(即成為公務員)也應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紀雲浩顯然不符合後面的軍轉干規定,那麼,他必然通過第一種方式進入體制內,這裡又分兩種情況,一是先以退伍兵的身份做輔警,然後考干成為警察;二是一步到位,直接考試進入體制。
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式幹警的考試公告、成績公布、擬錄用人選公示等等環節,都是由縣(區)級組織部、人事局、公安局等等(各地實際情況略有不同)聯合組織實施的。
那麼,當年紀雲浩進入體制的相關資料能否公布?另外,人民警察招錄還需經過嚴格的體能測試並在網站公布。至少在目前,未能在網絡上找到紀雲浩考錄的相關信息。
3、職務級別問題。
上述「平安開魯」的文章《愛崗敬業 無私奉獻》顯示,「紀雲浩……現任開魯縣公安局鎮郊派出所外勤民警」
文章並未提到其擔任隊長、副隊長、指導員之類的職務,也沒註明是幾級警長(即警銜、職級),初步判斷就是普通民警。
另根據《內蒙古晨報》2019年11月12日《內蒙古這個地方擬提任科級幹部》報道,「紀雲浩……現任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四紀檢監察組科員,擬提任鎮副科級領導職務」
從上述官方公示中可以看出,紀雲浩是科員,既沒有下圖中紫色方框標明的「鎮司法所所長」、「鎮民政辦主任」、「縣司法局依法治縣股股長」等等這類正股實職職務(比副科級領導職務低一個級別),也沒有註明「正股級紀檢監察員」(意思是具有正股這個級別但暫沒有實際行政職務)。
由此推斷,紀在晉升前公示時,還僅僅是個普通科員。

根據領導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簡單來說,就是紀提任副科實職領導職務,必須在下級正職(即正股實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但從上述兩篇網絡報道快照中並未見到其擔任三年正股實職領導崗位的佐證材料。
當然,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屬於特別優秀的幹部,可以越級提拔。但,如果紀雲浩當時屬於「特別優秀」的幹部,那麼,他有沒有什麼光輝的履歷呢?「越級提拔」時有沒有經過動議、考察、公示呢?
當然,擔任科員滿十二年也可以享受副主任科員職級待遇(現在改為三級主任科員和四級主任科員),但顯然紀還未滿年限。
或者內蒙古這裡會不會有地方特殊政策。
例如,南方某省,就先後有「擔任副股實職三年以上、35歲以下的年輕幹部經選拔提任副科實職領導職務」、「擔任村居書記或主任滿兩屆的40歲以下人選經選拔提任副科實職」等地方性特殊政策。至於內蒙古有沒有這類特殊政策,只能請教方家了。
4、重用問題。
2019年11月,紀雲浩提任為鎮副科級領導職務,根據後來的公開信息,其擔任東來鎮紀委書記。
「東來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這個職務是副科實職;紀之前擔任的(現在不是了)鎮委副書記雖然也是副科實職,但因其排名在鎮委書記、人大主席、鎮長之後排在第四位,所以從鎮紀委書記轉任鎮委副書記,雖然平級但屬於重用,也是必須經過民主推薦、考察、公示這些組織程序的,只是不知道紀書記當年的火箭提拔程序是否經得起推敲。
5、三齡兩歷一身份問題。
前幾年,全國上下對體制內人員進行過一輪很嚴格的「三齡兩歷一身份」核查(即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幹部身份)。
從紀雲浩簡歷可見,其2009年轉業(嚴格來說應該是「復員」)後,應該是待業或者務農、讀書。
2012年底參加公安工作直至2019年底提拔,短短七年時間經歷派出所民警、縣紀委科員、鎮紀委書記、鎮委副書記,跨線跨部門調動、提拔,如果不存在違規提拔的話,那麼其每次都精準踩中「節拍」,個中緣由就值得玩味了。
6、「雙開」問題。
有網友質疑:「如此惡吏,還不直接『雙開』問責,難道留著繼續禍害老百姓?」
事實上,這是一種理解偏差,官員只會因嚴重違法、違紀、犯罪才會導致被「雙開」
7、關於情況通報問題。
從該縣新聞辦的通報來看,確實是避重就輕了。
第一,「增補承包費是開魯縣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工作採取的處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體對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償使用費」這裡有幾個問題想問這個處置方式有上級文件規定並公開公示給下屬單位及涉事群眾嗎?如果沒有上級文件,那麼本級有沒有出台相關文件並報市級作規範性文件審核(因涉及重大政策及財政收支變動)?除上述兩種情況以外,即使經過縣政府集體討論決策並形成會議紀要,但也不足以作為收費的依據。而且有沒有規定鎮、村收費之後的用途和資金管控。
第二,看了19分鐘的視頻,似乎是村、鎮幹部對不願繳納新增的所謂增補承包費的承包人進行阻攔,但通報中卻說「導致已交費的農戶產生攀比心理,由此產生了阻礙翻地行為」
第三,對於所謂的已交費的農戶,有沒有由鎮出具《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併入公賬?或者村委會出具加蓋公章的收據並提供入賬憑證?但願資金的流向不會像視頻中某些人所言「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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